轉讓不動產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扣除憑證有哪些
轉讓不動產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扣除憑證有哪些?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有公司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涉及繳納增值稅,那么轉讓不動產能不能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可以差額繳納增值稅,扣除憑證包括哪些呢?
一、取得的不動產包括哪些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二、公司轉讓不動產適用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以公司作為轉讓主體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適用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扣除憑證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ㄒ唬┒悇詹块T監制的發票;
?。ǘ┓ㄔ号袥Q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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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轉讓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扣除憑證包括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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