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
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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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末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股權,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收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后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1.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持續的
3.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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